2007年7月1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汽车租赁不再无辜买单 杭州交警破解行业难题
本报记者 徐晓 通讯员 庄琪 王国伟

  事情缘由:汽车租赁公司代人受过

  随着汽车租赁行业兴起,被租赁的车辆交通违法了由谁承担责任,一直是困扰该行业的一个难题。按照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应由车辆驾驶人接受处罚,而当驾驶人不能确定或无法找到驾驶人时,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上,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当汽车租赁公司收到“交通违法通知书”时,很多租赁合同已终止,租赁公司丧失了对承租人进行有效制约的最佳时机。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协会汽车租赁分会估算,2005年前,一家较大规模的汽车租赁企业一年“代缴”交通违法罚款的金额达到了15万元左右。汽车租赁公司代人受过现象逐渐突显出来。

  应对措施:设立租赁车辆交通违法查询系统和保证金

  交警部门研究和分析后,认为把租赁车进行“人车分离”处罚是最有效的方法,杭市机动车租赁企业的租赁车辆全部导入了交警部门的数据库,第一时间可以发现租赁车辆的违法信息,由租赁公司敦促租车人在承租期内到交警部门处理;一旦租期已满,车已退回公司,则由公司通知租车人处理,不来处理的由公司将租车人的信息反馈至交警部门,以便让交警部门的 “交通违法通知书”直接寄送给承租人。
  去年,交警部门寄送至租车人的“交通违法通知书”共计2316份,“交通违法通知书”终于“物归原主”。从统计情况看,租赁车辆的交通违法率下降了21%。
  汽车租赁企业虽然有了交警“保驾护航”,但毕竟是“亡羊补牢”。2005年8月,省汽车租赁协会给全省汽车租赁企业发文,明确在租车时收取交通违法保证金,租赁期为3天的,交纳交通违法保证金500元,3天以上或离杭的,交纳交通违法保证金1000元。保证金在一个月内退还。
  前不久,交警部门与省汽车租赁协会对租赁车辆交通违法,尤其是对超速50%以上的问题如何处理作了进一步研究和规范。新办法体现了租赁车辆交通违法的处罚最终要落实到承租人身上的精神。